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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燃煤锅炉电能替代奖励政策延续
2021-2023年奖励标准逐年递减,到期自动停止
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、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确定延长全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。2021年-2023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70%、60%和50%执行,到期自动停止。
2016年以来,山东省不断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,以关停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突破口,积极推进电能替代。截至2019年10月底,已累计完成替代电量10.1亿千瓦时,节约标准煤40万吨,减排二氧化硫3万吨,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。
为深入持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,山东省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政策进行调整,明确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。
政策调整后,2017年-2020年,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.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;2021年,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.91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;2022年,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.78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;2023年,企业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0.65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。
同时,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,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电力市场成熟度,今年年底前,山东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。
通知原文如下:
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
各市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:
2016年以来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《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16〕1054号)有关精神,我省先后出台了《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鲁发改能源〔2016〕1166号)、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,以关停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突破口,积极推进电能替代。截至2019年10月底,已累计完成替代电量10.1亿千瓦时,节约标煤40万吨,减排二氧化硫3万吨,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,为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压减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为深入持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,现就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延长电量奖励政策时间
2020年底前,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政策执行。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,统筹企业承受能力和电力市场成熟度,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至2023年,其中,2021-2023年分别按照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规定标准的70%、60%和50%执行(详见附件),到期自动停止。
二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
新增申请电量奖励政策的项目,应为列入环保部门燃煤锅炉淘汰目录,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两部制电价的用电项目。
三、完善电量采购机制
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所需用电量,不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,不纳入企业月度偏差电量考核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替代电量集中打包代理,发电企业自愿认购,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。每年1月底前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奖励电量执行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,报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能源局、山东能源监管办。
四、申报程序
项目申报程序继续按照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有关要求执行。市能源、发展改革部门将拟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的用户经公示后,报省能源局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。
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联系电话: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:0531-86191345
省能源局电力处:0531-68627725
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:0531- 67800967